成都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
四川省公安厅今(13)日宣布,为进一步方便我省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,促进三地经济发展,文化交流,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,公安部决定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,成都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。
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,是中央政府全力支持港澳地区繁荣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,对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来往和经济发展、文化交流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为此,成都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、省公安厅的要求,精心组织、周密安排。目前成都各项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,已具备了应对居民个人申请赴港澳旅游业务处理和服务能力。
成都市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,申请手续简便,凡属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居民,凭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就近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,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出入境办证点,成都市公安局邛崃出入境办证点申请办理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,实行按需申请。公安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申请人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访问签注,签注有效期为三个月,分一次和两次往返有效,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七天。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,在签注有效期内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。签注用完后,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申请次数不受限制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银行、金融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,申请办理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办理。
随着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开办,人们往来港澳将更为方便,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注意,到港澳地区,一定要注意树立良好的市民形象,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,要在签注有效期内进出港澳地区,不得趁机从事非法活动,否则,将会触犯当地的法律。对在港澳地区非法打工、逾期居留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,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,给予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批准其到港澳申请的处罚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、骗取出入境证件等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今后,成都市的居民赴港澳旅游,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,选择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。我省其他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的地区,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,仍须参加有出境游组团权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,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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